最高2000万!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出台
2019-08-30 11:02:29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高分子科学前沿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两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长为本市A类人才潜力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的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除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培养对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
(二)领导过国家级创新基地或重点学科建设;
(三)带领过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符合我市A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候选人连续被推荐2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违背学术伦理、学术或业绩弄虚作假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面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编制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明确选拔范围、培养要求等内容。 选拔培养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审查并征求用人单位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议人选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征求市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审议批准后的情况公布最终名单。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个人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候选人,推荐人专业领域与该候选人相同且未退休: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或经我市认定非两院院士的A类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机构、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四)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业,或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初步候选人,可直接入选深圳市杰出人才。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托市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论文“高被引”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49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以通信评审方式确定20名左右人选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超过10名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中异地专家不少于50%。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制和主审制,主审专家一般为与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
第四章 培养及服务监督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不得同时与深圳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下其他人才培养类专项资助。培养对象申报科技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个档次。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可由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支配使用。培养协议签订后拨付培养经费的50%,剩余50%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用人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实行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着重评估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在深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在单位服务保障措施情况等。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措施。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取得A类人才业绩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培养协议。 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工作关系在市内变动的,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调离深圳市的,自动终止资助,提前进行培养期评估,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行诚信承诺制。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回经费,列入人才信用记录;该单位或者培养对象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杰出人才培养经费参照市科研资金管理,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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