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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省科研成果转化扶持政策
2015-11-02 11:14:11 作者:本网编辑来源:

    在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如何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成了近期科研界的大事件。而一直以来,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也一直为科研界、国人所诟病。自今年以来,全国各省市纷纷出台了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

 

    下面就请一起来看看各省都有哪些给力的政策:
 


科研成果转化率有待提升
 

    一、上海《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

 

    1:可带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2:创业孵化期,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原单位代缴。

    3: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北京《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1: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使用权。

    2: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研人员。

 

    三、山东《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

 

    1: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移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留归单位。

    3: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奖励比例不低于70%,奖励直接发放到人。

 

    四、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1: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

    2: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研成果满1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可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五、吉林《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1: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

    2:允许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在本省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六、湖北《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1: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2: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

    3:本省财政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费最高50%可用于承担项目人员人力成本。

 

    显而易见,在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在加大。对成果转化的奖励,从之前的20%(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到70%。而且,部分地区还为科研人员提供了退路(创业孵化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许可以说,从政策层面上看,已经是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创业的大好时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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