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要注意了:“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
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
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
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科技人员要注意了:“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
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
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
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