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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收入要增加了?科技部教育部接连释放信号
2019-12-18 10:14:45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软科

高校是科研的高地,除教学以外,大部分的高校教师同时承担着科研的任务,他们的待遇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近期,教育部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66号(教育类174号)《关于适当规范高校教师薪酬标准的提案》的答复中明确提到了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人事薪酬制度,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下面就来看看教育部具体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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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官网回复截图


分配中增加知识价值

按现行政策规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作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兼职兼薪等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提供了保障。


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脱钩

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充分落实直属高校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不断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为赶超世界一流大学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指导直属高校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事薪酬制度。


科技部:科研经费管理改革,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无独有偶,科技部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47号(科学技术类140号)《关于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奖励的深化改革的提案》以及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关于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提案》等的回复中也同样提到了“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结构,强化绩效激励”“指导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好的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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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官网回复截图


优青、杰青等项目间接经费占比提高至30%

“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结构,强化绩效激励。根据国发25号文任务部署,自然科学基金委研究制订提高智力密集型和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比例的试点实施方案。将63家试点单位2019年获得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项目(四年期)的间接经费占比提高至30%左右。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发25号文精神,对间接费用进行分类管理。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目前,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的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将在2019年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正式实行。”


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创新活力。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这些改革举措已在2019年相关工作中启动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人员的薪资待遇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推动形成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明确要构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研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体系,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主要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如果在项目资金中过多的考虑个人待遇,科研人员将投入大量精力跑项目、争项目来提高收入,难以潜心科研,甚至带来恶性竞争。因此,解决科研人员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应该通过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来实现。2017年2月,科技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7〕15号),选择了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允许试点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


明确结余经费使用办法,将适应科研创新活动规律与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相结合。2016年,《若干意见》再次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2019年1月,国科发资45号文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高端科技人才享受减税政策

近年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二是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对非盈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科技、教育、文化等省部级奖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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