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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 | 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019-05-27 14:37:22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科技部

前期,“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等七个2019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已发布申报指南,为了方便各位了解政策调整后对申报工作的影响,小编依据科技部发布的部分专项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随着各项管理规定的日益规范,相关的形式审查条件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供大家参考。具体标准和规定,请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一览表
专项名称
形式审查条件
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2)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内容。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李华锋李董010-59199375,59199376
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王兰英010-58884865
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樊俊010-58884886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何霄嘉010-58884861
深地资源勘查开采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樊俊010-58884886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韩鹏010-58884875
科技冬奥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内地单位注册时间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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