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真的要禁止新建溶剂型涂料项目吗?
2016-04-26 10:09:02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8日宣布,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近日以通知形式印发,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
对此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关注,因为其中涉及到了对部分涂料产品的新建及投资禁令,有媒体惊呼“国家要禁止新建溶剂型涂料项目”了!
且慢,全球任何国家目前都没有这么领先,因为在部分应用领域,无论是从功能、性能还是从经济等角度考虑,如高固体分涂料这类有限溶剂含量的涂料产品目前都仍然无法完全被替代。
对于该《负面清单》中涉及到的涂料产品,实际早已不是首次提出。
国家2005年底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就已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对象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确定将于2006年底前淘汰以下涂料产品:107涂料、改性淀粉涂料,改性纤维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此后2011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曾做修订),将“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外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单线产能3万吨/年及以上、并以二氧化钛含量不小于90%的富钛料(人造金红石、天然金红石、高钛渣)为原料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列入了鼓励类产品目录,并首次将“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列入了限制类产品目录,并再次提出了淘汰类的涂料品种: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现在,我们来看看本次《负面清单》中关于涂料产品的最新相关描述:
对比此前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可以看到,的确是更加严格了,从“限制”改为了“禁止”。
但是,政府依然表明了“不包括鼓励类的品种”,对照这一列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品“高固体分涂料”作为一类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将是依然含有溶剂的“溶剂型涂料”特列,并将成为溶剂型涂料企业未来发展的重点,这与欧美发达国家保持了一致,体现出了兼顾环保和实际需求的政策导向。
作为另一个参考,2015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涂料产品的定义为“高性能涂料,高固体份、无溶剂涂料,水性工业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其中高固体分涂料也是引导方向。
此外,本次《负面清单》延续了此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对一些涂料产品的淘汰要求:
本次发改委还指出,《负面清单》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如何调整,《草案》明确了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试点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进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建议。
我国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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