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围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工作中数据汇交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材料科学/材料腐蚀与防护数据汇交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科学数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项目数据汇交方案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申请书及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科学数据集(库)名称及主要内容、科学数据类型、科学数据格式、保密级别、保护期限、共享方式、数据质量承诺书、相关软件工具等。
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内容应包括: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合作机构根据特定需求加工的相关科学数据、机构和个人产出的科学数据,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主要包括下列数据类型但不限于原始数据、记录数据、观察和检测数据、调查和监测数据、计算和模拟数据、分析数据等。
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由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中心和分中心)承担。在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90个工作日之前,汇交义务人应当向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发起申请应汇交的科学数据。
在科技项目和任务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交责任人应将汇交的科学数据提交其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数据汇交,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汇交义务人向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中心之外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科学数据的,应当同时向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提供汇交的科学数据目录。
需汇交的科学数据通过本单位审核后,汇交责任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交数据的电子文档通过光盘或网络向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或分中心汇交。
各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上报接收的汇交数据及相关文档。数据中心要求汇交义务人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汇交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说明。
因不可抗力致使汇交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在收到数据后,出具数据接收凭证,并参考汇交数据密级,在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共享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
公告无争议的,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会会同有关专家重点审核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符合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和有关质量要求;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数据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完成数据汇交的验收证明。有异议的,不予颁发。
数据中心在数据验收后及时公布项目汇交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开和共享数据。